一夜间一家五口神秘失踪1985年深州市朱家庄特大凶杀案侦破始末
原标题:一夜间一家五口神秘失踪,1985年深州市朱家庄特大凶杀案侦破始末
1985年2月19日十二点多钟,河北深县(1994年撤销深县设深州市,由衡水市代管)公安局值班室响起了急促的电话铃声,值班干警拿起话筒,详细地记录着大冯营派出所打来的急电:“长官庄朱家头(也叫朱家庄,为方便以下直书朱家庄)朱甫根家已锁门数日,乡亲们原以为走亲去了,可是至今门还锁着,怀疑其中有故,让两个小孩爬墙进院,隔窗一望,屋内有几处血迹,炕上被褥皆无;再着院内,小拉车和驴也不见了,村治保主任朱小宽立即来所报案。现已委托该村治保会保护现场。”
值班干警放下电话后马上向领导汇报情况,很快,干警和一名侦查员驱车向朱家庄前进。
朱家庄地处深县东部沧石路南边,隶属大冯营乡,有五十户人家。朱甫根家位于村北头,房后是耕地,房前为空场,东邻大道,只西面有邻居。北房三间,东西耳房各一间,靠西耳房南侧有个小小的牲口棚,大门座落在东南隅,东向门。
公安局的侦查员们到后,门还锁着,翻墙入院,室内发现血迹四处。依此为杀人现场,并断定被杀者不只一人。遂向衡水地区公安处、深县县委、县政府做了汇报;并向深县人民法院蜗杆轮齿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情况。
是夜,深县公安局正、副局长率干警进驻该村,衡水地区公安处亦派员赶到,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同时进行。
中心现场在朱家北屋内,勘查工作由中心向外扩散进行着:北屋东间有喷溅血迹一处;西间有喷溅血迹三处,未发现尸体及搏斗痕迹;两住室除有两个枕头、一条棉裤和一盏倒下的煤油灯外,别无它物;提取四处喷溅血迹后,又在煤油灯上提取指纹数枚。经过现场初步勘查,初步判断该屋为直接杀人第一现场,被杀者至少四人,然后移尸。
据悉,朱家共五口人:朱甫根,男,46岁,其妻宋贵凤42岁,长子得安17岁,次子志明12岁,长女胜娥(已出嫁),次女胜荣14岁无头螺钉。腊月二十三日下午,有人去朱家串门,除朱得安到姑母家帮工未归,其余皆在家。后其姑母证实得安是在当日晚饭前回的家。腊月二十四日早八时许,朱志明的同学去叫他上学设计评审,见他家的门锁着。此后再没见过朱家开过门,也没见到过朱家的人。
据此,朱家发案应在腊月二十三日夜,也就是1985年2月12日夜。于是,在侦察卷宗封面上记下了“2·12凶杀案”。
从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分析,情杀、仇杀的可能性大,因果关系明显。故侦破组决定,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,尽快找到第二现场——即抛尸地点。
衡水地区公安处,立即召开了深县周围各县公安局电话会议,通报情况之后,要求立即行动,协助深县寻人、查尸、破案。与此同时,深县县委也召开了全县乡镇书记、乡长会,动员广大群众提供线索,查找朱家人、尸下落。印发了有关朱家五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身高、体态及面貌特征的协查通报,张贴在邻县公安机关和附近乡、镇。通报中还声明对发现朱家人、尸之有功人员,给予人民币贰百元的奖金。
2月22日晚,武强县公安局电告:“武强县大郭庄乡梅庄村,郭三雄于农历腊月二十四日早七点多钟,在村边拾回驴一头、小拉车一辆,车上有血迹。”
经辨认,车、驴均为朱家之物。经化验分析车上血迹,是移尸时增上的。据此推断,罪犯移尸后弃车,投尸地点应在朱家庄至梅庄两村之间一带。于是,三十多名干警,一百多名乡、村干部,开始逐村、逐道和每方耕地里寻找着;在这一带打捞着每一眼井和每一个坑塘;搜索着每一个窑洞和菜窖,翻看了每一堆柴草。结果一无所见。
1985年3月1日上午旋转式密封,武强县太郭庄乡,拜口村,李涛江捉兔放铗回来时。发现自家责任田里那口井被填满了土,井口处有擦痕血迹。侦破组获得这一重要情况,立即前往查看,将该井定为此案第二现场。
第二现场位于武强县拜口村村北两华里处。其井深二十米,直径八十公分,系水泥管大锅锥井。距第一现场约十五里,呈东北西南方向。由外围向现场中心勘查时,因发案后下了一场大雪,除提取了井汩上的擦痕血迹外,其它一无所获。
从井内打捞出尸体五具(三男二女),衣服被褥等物品有三十八件。经辨认,确系朱家五口人尸体无疑,衣服被褥乃是朱家人生前所用。
经法医验尸证实,朱得安系熟睡中为绳索所勒窒息丧命,其余四人均系在熟睡中以锐器击伤头部致命。
经过打捞物检验,一把带血迹的斧头,罪犯所用凶器,几经辨认乃朱家之物。因水浸时间过长,已无取证价值;带有喷溅血迹的衣般和鞋子,认定是犯罪分子作案时所用,经辨认,是朱得安生前穿过的;人造革书包内,发现蛋糕一块。经调查,朱家没有买过此类食品。为此,初步认定系罪犯所遗留,予以提取。第二现场的发现,给破案工作提供了线索。
这是一起罕见的特大凶杀案,因而震动很大,当地群众惊恐不安,有的天还不黑就闭了门。
为严惩罪犯,安定社会秩序,省领导同志亲自过问此案,省公安厅和衡水地区公安处的领导同志亲临现场,坐镇指挥。县公安局干警全力以赴投入破案工作;省、地公安机关亦派得力的刑侦技术人员大力协助邻县,特别是武强县公安干警,不惜牺牲节日休息予以支持。为保障破案工作顺利进行,县所有吉普车统一调动,为侦破此案服务。
1985年3月19日,在“解剖”现场,分析案情,寻找新的侦破方向的会议上,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:那天晚上,似乎有人借宿于朱家,而投宿者很可能就是罪犯。
这一推理是从第一现场留下的两枕头推断出来的。两个枕头都在北屋东间屋里的东炕头,而朱志明被杀死在东间屋里的西炕头,他用的枕头肯定有血,那么,东间屋应该还有一个带血的枕头才合乎事理。于是又从那条对折捆着的带血迹的棉裤进行分析,认为可能是志明生前所枕。而不带血迹的两个枕头,除一个是得安生前所枕之外,另一个是谁枕的呢?倘无他人枕用,为什么志明还以棉裤代替枕头呢?
据此分析,另一个不带血迹的枕头是“客人”所枕无疑,而这个“客人”就是杀死朱家五口人的凶手。
投宿朱家之人是仇人?不可能;不速之客?也不可能;是外乡人?那么杀人的动机何在?又何必移尸呢?再说一个不熟悉地理环境的人,深夜怎么知道野外那口井而投尸于内呢?
一个不应被怀疑而又被怀疑的人——朱家之婿李小平被列为第一号重点怀疑对象。
朱家的女婿——李小平,是武强县大郭庄乡拜口村人,时年22岁,身高一米六八,与朱甫根之长女朱胜娥结婚已两年多,生一男孩。李与朱系亲上加亲,李母是朱甫根的表妹,李小平婚前称朱甫根为舅父,婚后改称岳父。
据当地群众反映,李小平与朱甫根夫妇素有矛盾,曾发生过两次大的吵闹,朱甫根言谈间流露过不同意这门亲事。近日虽未发生矛盾,却也不能对其排除怀疑。
又据大郭庄村郭庆闯证明,腊月二十四日五点多钟,在村北一条小路上,碰到一个人赶着一辆小驴车,由南往北走。车上放着一辆自行车,此人约在一米七以下,身上挂满霜雪,面貌特征,衣着打扮都没看清。经郭辨认,车与朱家车(找到后郭辨认过)相似。郭所说的赶车人与李小平身高基本相符。
经分析,李小平作案是有条件的:熟悉朱家情况,投宿不被怀凝,熟悉投尸处的环境。
案发后,公安人员曾数次访问朱胜娥,据其讲她丈夫李小平那天晚上没出门,夜宿在家。依此李小平无作案时间。但是,每当朱胜娥说话时总是看着李小平的眼色,似有难言之隐,这不能不引起公安人员的怀疑。
破案组决定,派员进驻武强县大郭庄乡,集中力量对李小平进行侦察和严密监控。
1985年3月24日,按既定计划,以处理朱家后事为由,将朱胜娥接回娘家,由刑侦人员反复耐心地对其做思想工作后,朱胜娥放声大哭,终于道出真情:“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午饭后,李小平说是去衡水,带了五元钱,骑一辆旧自行车,第二天上午八点多钟才回来,混身霜雪,进屋后就喊冷、喊累,洗脸、洗脚。提包内装着一包点心和一包蛋糕,蛋糕包已经打开。”
为了进一步掌握确凿证据,刑侦人员立即驱车陪同朱胜娥返回拜口,完成了一项秘密侦察任务。
为防打草惊蛇,避免出现行凶报复、畏罪自杀和逃跑的突然变故,对李小平及时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,然后开始对其正面接触,然而李小平一口咬定,旧历腊月二十三日夜,在家睡觉,有妻作证等等。
从李小平骑的自行车上密取的血迹,经河北省公安厅技术处鉴定,为AB型,与死者朱志明的血型一样。经衡水地区公安处鉴定,第一现场煤油灯上有李小平的指纹。掌握了证据,侦破组决定对其审讯。
突审中,李小平百般抵赖,矢口否认,图蒙混过关,逃脱罪责。但在审讯人员质问下,击中要害,在确凿的证据面前,李小平只好低头认罪,交代了犯罪经过。
李小平自幼好逸恶劳,经常赌博。朱甫根夫妇对其不满,并为此与李小平吵闹过,李小平怀恨在心;又怀疑朱氏夫妇唆使其女与自己离婚,于是产生了杀机。
1985年元月李小平与其妻子发生口角,趁朱胜娥回到娘家时,他偷偷地在自家屋中挖了一个长一米八、宽七十五公分,深一半的坑,然,以土松松填平,准备杀人后移尸之用。
腊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时许,李小平骑自行车到衡水,当天返回时在于科买了二斤点心,一斤蛋糕。趁天黑,村边无人时,蹓进朱家。假意将蛋糕送给岳父、岳母,并装出疲劳的样子,佯说累了需要早点休息。于是与内弟得安同睡在北屋东间炕东头,各枕一个枕头,内弟忠明以棉裤对折代枕头睡在炕西头。
凌晨一时许,朱家人正在熟睡,李小平悄悄起来,穿上得安的衣服和鞋子,先用绳索勒死朱得安。然后,一手持斧,一手拿手电溜进西间,先朝朱甫根头部砍两斧子致死。此时,宋贵凤惊醒后向上爬,李小平又向宋头部砍去致死,朱胜荣也被惊醒,爬到炕沿边,又被李小平一斧子砍倒在炕下致死,接着返回东间屋砍死朱志明。
李小平一连杀死五人后,点燃煤油灯,套上驴车,装好尸体和带血的衣服、被褥、枕头等物和自己的旧自行车,将已经送给朱家的糕点又放入自己的提包内,锁好门,将尸体运到拜口。转念一想,将尸体埋在家里不稳当,于是就投尸于村北井内。用车将附近土坯拉来填入,用手扒着埋了些土。然后赶车穿过大郭庄,(这时在村北碰到了个人即郭庆闯,二人不相识),弃车梅庄村东,骑车回家。威逼其妻隐瞒腊月二十三日外出真情,替其做伪证。
至此,案情大白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故意杀人罪,将李小平依法刑事拘留,4月3日经深县人民检查院批准转逮捕。
6月14日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(85刑初字第十号)将故意杀人犯李小平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,经复查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。
1985年8月3日,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于科村召开公判大会,公布了杀人犯李小平的全部罪行。十一时许,故意杀人犯李小平被押赴刑场,就地处决。
为表彰破案有功人员,1985年10月16日,河北省公安厅授予深县刑警队集体三等功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